结肠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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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7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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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4日张医院治疗,经诊断需手术治疗,并于年12月5日进行了手术,术后病情加重。年12月29日转x医科大学附属x院,先入诊内科,内科诊断后认为病情严重建议速转该院外科。

经该院外科反复诊断后认为其病情严重、生病垂危,不愿对其手术。原告方只好将张某某转回x医院,到x医院后,该院也采取了很多救治措施,但没有能挽救其生命,年7月4日死亡。

根据尸检医院在给患者张某某做手术时,其医疗行为的不当才致使十二指肠瘘,因十二指肠瘘才使病情恶化及出现并发症,后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其责任是被告方的医疗行为不当所致,如果被告方的医生医术在精湛一点、行为细心点,一个常见的息肉手术是不至于结束生命的。

作为死者的亲人,今天虽然向法院提起权利主张,但内心之痛,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是不能理解的,医院前在家种地、做家务,还要照顾重度残疾的儿子朱某某,可谓家庭的主要劳力,对这个家庭损失和亲人心里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述的。无奈只好提起如前诉讼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尸检意见,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主要系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告为原告方垫付了医疗费用以及尸检费用、医疗过错鉴定费等共计.98元,应当一并纳入本案的赔偿范围,依法予以一并解决。

年7月4日意见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慢性乙型肝炎、胃肠息肉等疾病基础上,行超声胃镜检查+经胃镜特殊治疗(十二指肠粘膜下肿物ESD)术+胃多发息肉EMR+经胃镜胃肠置管术,术后出现十二指肠瘘及其并发症(弥漫性腹膜炎、肺炎等)导致多系统器官衰竭死亡。

年3月31日意见为:x医院在对张某某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某十二指肠ESD术后继发十二指肠瘘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医疗过错考虑为主要原因,自身疾病因素(选择作ESD术治疗及手术风险)为次要原因。

1、被鉴定人张某某以“反复腹胀10余年”为主诉于年12月4日入住x医院消化科,根据病史及内镜等辅助检查,医院诊断十二指肠肿物、胃息肉、慢性胃炎、结肠息肉等,于年12月5日行“十二指肠黏膜下肿物ESD术+胃镜多发息肉EMR”等。

术后相继出现消化道出血、高热等临床表现。于年7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临床病程演变及尸检结果显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十二指肠息肉ESD术后十二指肠瘘形成继发全身多脏器感染导致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被鉴定人张某某以“反复腹胀10余年”为主诉于年12月4日入住x医院消化科,根据病史及内镜等辅助检查,医院诊断十二指肠肿物成立。内镜取组织病理检验,病理报告为十二指肠降部锯齿状息肉。有行内镜微创手术指征。

术前向患方告知了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包括消化道穿孔等手术治疗风险(有年12月5日朱训莉签字的《消化内镜诊疗手术同意书》佐证),患方选择了十二指肠肿物ESD术,医方尽到了术前一般告知义务。术中发现病变部位穿孔,进行了尼龙绳荷包缝合及钛夹封夹止血处理穿孔符合医疗常规。

3、张某某为老年患者,十二指肠息肉基底面积较大,ESD术中、术后十二指肠穿孔的可能性大,继发十二指肠瘘的机率增高,不排除医方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无出现十二指肠瘘等并发症处理(包括外科处理)的书面预案,也未向患方进行相关方面的个性化告知;

4、十二指肠息肉ESD术中发生病变穿孔,虽然进行了相应处理,但未在术后诊断,未明确告知患方,也未预见可能继发十二指肠瘘并向患方告知;张某某在x医院第1次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中显示术后第1天请普外科会诊后未再请普外科会诊。

5、张某某出现呕血、反复高热、胰腺感染及腹腔感染等情况及病情逐渐加重的情况下均未记录请外科会诊协助诊断及进行手术干预治疗,也未及医院进一步诊治,不排除使张某某丧失了十二指肠瘘形成初期即行手术治疗获得较好预后的机会。

6、医方对十二指肠瘘疾病认识不足,在张某某十二指肠ESD术存在术中穿孔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术后可能出现十二指肠瘘的可能,虽然术后第4天行上消化道碘水造影未见腹腔内造影剂显影。

但在以后直至出院的20天内患者出现呕血、反复高热及多处感染后均未再复查及考虑十二指肠瘘存在的可能,出院诊断亦未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及考虑十二指肠瘘,客观上存在对十二指肠瘘的漏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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